2025年7月30日,泰国国家电动汽车政策委员会(EV Board)会议批准调整***期和第二期支持电动汽车普及措施(EV3和EV 3.5措施)的部分准则和条件,包括延展电动汽车登记期限、变更电动汽车补偿产量要求以及制定补贴发放监管准则,以提高措施实施的灵活性和有效性,鼓励电动汽车制造商更多地生产和出口电动汽车。

调整内容如下:
01
延展国产电动汽车登记期限
EV3和EV3.5措施下的国产电动汽车登记期限延展一个月,使年底前销售的车辆可完成登记:
1.1 EV3措施:从原规定“电动汽车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调整为“电动汽车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销售并在2026年1月31日前登记”。
1.2 EV3.5措施:从原规定“电动汽车须在2027年12月31日前登记”,调整为“电动汽车须在2027年12月31日前销售,并在2028年1月31日前登记”。

02
变更电动汽车补偿产量要求
变更EV3和EV3.5措施下的电动汽车补偿产量要求,自2025年起在泰国生产并出口的电动汽车按“每生产并出口1辆电动汽车等同于1.5辆补偿产量”的标准执行,以激励电动汽车制造商扩大出口。
03
制定补贴发放监管准则,确保措施实施更加审慎、有效及灵活。
3.1 EV3/EV3.5措施下的补贴发放准则,具体如下:
EV3措施:
分为两种情况:
(1)参加措施的制造商无意或无法延展电动汽车补偿生产期限:
须制定电动汽车补偿生产计划,每月向消费税厅提交补偿生产结果报告。
累计补偿产量须至少达到所需补偿总产量的50%,并且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在累计补偿产量至少达到所需补偿总产量的50%之前,消费税厅将暂停发放补贴。
(2)参加措施的制造商有意延展电动汽车补偿生产期限:
对于参加EV3措施且有意延展补偿电动汽车生产期限的制造商,若为注册资本低于50亿泰铢的公司,需提供4,000万泰铢的银行保函;若为注册资本为50亿泰铢及以上的公司,则需提供2,000万泰铢的银行保函。
制造商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交延展电动汽车补偿生产期限申请:
(2.1) 补偿生产期限延展至2026年:
须按1:2的比例生产电动汽车来补偿进口(每进口1辆电动汽车,须生产2辆作为补偿);
累计补偿产量须至少达到所需补偿总产量的35%。
(2.2) 补偿生产期限延展至2027年:
须按1:3的比例生产电动汽车来补偿进口(每进口1辆电动汽车,须生产3辆作为补偿);
累计补偿电动汽车产量须至少达到所需补偿总产量的25%。
如果获得延展补偿电动汽车生产期限权益的制造商的累计补偿电动汽车产量比例低于规定比例,消费税厅则将暂停发放补贴。

EV 3.5措施:
参加EV 3.5措施的制造商必须向消费税厅提交与EV3措施的补偿电动汽车生产相符的补偿电动汽车生产计划。
如果获准延展补偿生产期限的制造商的补偿产量低于所提交计划规定的累计补偿产量的15%,消费税厅将暂停发放补贴直至制造商的补偿产量达到计划规定的产量。
3.2 获准延展补偿生产期限的制造商可雇用其他工厂生产电动汽车,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偿生产。
3.3 参加EV 3和EV 3.5措施的制造商可以变更优惠权益申请和用于计算补偿电动汽车产量的电动汽车进口量。对于已注册但尚未获得补贴的进口电动汽车,制造公司可以选择退还消费税差额以及罚款和相关费用,使该部分进口电动汽车将不再被纳入补偿电动汽车量的计算中。
* 消费税差额是指按正常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与按EV3、EV3.5措施下的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之间的差额。

目前,参加EV3措施的电动汽车制造商共有27家,其中电动乘用车和电动皮卡车制造商16家,电动摩托车制造商11家;参加EV3.5措施的制造商共有10家,均为电动乘用车和电动皮卡车制造商。
此次调整EV3和EV3.5措施的部分准则和条件将提升该两项措施的效率,并使电动汽车制造商可以更为灵活地制定业务计划以应对持续波动的全球市场。此外,这一举措还有助于增加泰国成为本区域和***出口电动汽车生产基地的机会,推动实现2030年泰国电动汽车产量达到汽车总产量的30%的目标。



